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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最低价中标”危害难以估量,必须进行改革!

来源: 建企学 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9 浏览量: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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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最低价中标”,就是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报价最低者中标几率最大的评标方法。低价中标一直为行业热议,低价中标者也备受质疑。

◆因低价压缩了利润空间,容易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

◆因此,项目质量堪忧,各种安全隐患问题也随之产生。

《人民日报》提到:

产品既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经济活动的基础,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

“在招投标中,低价就能中标,造成大家不比质量,只比价格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产品质量法执法检查中,一些企业主抱怨,目前,一些地方在招投标中存在的“低价中标”现象,已经成为企业提升产品质量的突出障碍,亟待治理和规范。

一般情况下,按照市场规律,招投标中的投标价或中标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然而在现实中,部分招标单位在招标环节忽视质量要求,唯价格论,造成中标价低于甚至远低于成本价。

这些为获取利润,不顾项目质量以低于成本价中标的企业,只能在原材料采购、生产制造等方面压缩成本,以牺牲产品质量来弥补亏损,从而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在执法检查中,一家曾经获得过“政府质量奖”的线缆企业直言:生产企业没有利润空间,被逼得偷工减料,突破底线。事实上,因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不过关,甚至酿成安全事故的案例,并不鲜见。

“低价中标”现象之所以出现,和法律法规执行不严、监管机制不完善有一定关系,而从根源上讲,是鼓励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不足导致的。当有的企业每年拿出很多利润来搞研发、创新,提升产品质量时,个别企业靠偷工减料、假冒仿制也能同台竞技,甚至竞争成功。

长此以往,就没有企业愿意花精力搞研发和创新。这不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对整个制造业也是一个打击。解决之道,自然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环境,让企业拿产品质量说话,让过得硬的产品叫得响、站得稳,从而为制造业大国打下产品质量的基础。

2023,进一步完善制度——“最低价”中标,要再见了!

正是因为察觉到了此类现象,近日,国家财政部国库司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稿》)。

针对近20年来我国政府采购暴露的一些问题,《意见稿》从制度层面上开创了一系列全新的做法,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改革。

具体包括,支持国产、分散采购取消“限额标准以上”的限制、取消“地方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提法 ...同时,新增了“最优质量法”评审法、“创新采购”采购法、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等内容。

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9章88条规则相比,《意见稿》共设置了10章125条,改动篇幅之大。

《意见稿》表示,政府采购的评审方法有三种,分为最低评审价法、综合评分法最优质量法。

其中,“最优质量法”是新增的评审方法,是指竞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价格已定,按照质量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序确定中标、成交、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对质量有特殊要求的采购,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比如,一些精密仪器采购,为了“优中选优”,可以采用最优质量法。

另外,《意见稿》还明确了“最低评审价法”的适用范围,只有通用货物、服务,内容单一、方案简单的小型工程的招标采购。也就是说,除了上述范围内的产品,“最低价”评审或将失效。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稿》还提出:竞争性谈判方式一般采用综合评分法,这是对现行《政府采购法》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用最低价成交评审方法的最大改变。

可以看到,和现行的《政府采购采购法》相比,《意见稿》中关于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适用范围完全不同。

第三十五条规定: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货物、服务,已完成设计的工程施工,采用招标或者询价方式采购。技术复杂的大型装备,实验、检测等专用仪器设备,需要供应商提供解决方案的设计咨询、信息化应用系统建设等服务,创新采购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简单来说,就是只有采购需求特别明确,只需要供应商报价就可以一次性搞定的采购项目,才可以用招标或者询价,此外其他项目需要和供应商谈判才能明确需求的,均必须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质量是企业的立身之本。

我国产品质量法也规定,企业要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提升产品质量归根到底要靠企业自身,只有一件件产品都有质量、一家家企业都以质量为目标,经济发展才更有质量。

那么,跟着小编来看一下前些年为省成本、获利润、不顾质量问题的“低价中标”导致的“血”案。

工程招标全流程案例分析之成本问题

“招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提字第142号中指出, “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应指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投标人为完成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招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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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法”是在市场化不完全的 情况下制定的;

2.“招标法”关于投标人不得低于成本投标的规定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不符合交易习惯,不符合国际通行做法,限制了竞争;

3.低于成本投标无法在评标中判断。

低于成本与“豆腐渣工程”无必然联系

1.商人逐利没有上线 ;

2.工程质量涉及监管、合同、诚信等多个方面,价格只是因素之一 ;

3.高价中标同样会出现劣质工程 ;

4.“没有利润何来质量是个伪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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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低于成本投标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

结论:承包人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再以其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应予以支持立法目的层面,规定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投标,意在规制恶意低价抢标。倘若允许先期以低价投标,中标后又主张报价低于成本而无效,要求据实结算,不仅对其他投标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且严重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原则层面,支持投标人的主张会破坏社会诚信,不利于行业有序发展,有悖不能令违法者获益的基本法律精神

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苏民终字第00367号案中认为,“B公司作为专业从事市政工程的单位,应能够依据工程量清单准确核算工程量,据此判断最高限价是否低于其个别成本而选择是否参加投标,现B公司中标后以工程价款低于成本价为由主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工程招标全流程案例分析之低价与质量

▶一场大雪引发的低价中标“血”案

▶2018年1月4日,合肥迎来了场大雪。

早上八点,王女士和往常一样,来到望江路与石台路交口的站台搭乘公交车,被迅速倒下的公交站台雨篷压倒,不幸身亡。

当天,望江路上16处公交车台顶板倒塌,造成28余人受伤,其中2人重伤。

▶2016年4月13日,望江路公交站亭工程进行公开招标,主要建设内容为钢结构站亭、排管、电源线路等,概算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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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6日,该项目中标结果网上公示,安徽创誉建设工程公司以711万元中标,中标价为项目概算的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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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地铁3号线问题电缆引发的低价中标问题

▶某网友:

西安地铁你们还敢坐吗?

我是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想给各位领导反映一个非常重大的环境保护安全事故隐患。它严重威胁着每天乘坐西安地铁3号线乘客的生命安全,以及会给3号线沿途的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危害。

西安地铁3号线在施工期间整条线路的电缆均是由一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小作坊——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生产,电缆全部偷工减料,各项生产指标都不符合地铁施工标准……

陕西奥凯电缆公司能够给西安地铁3号线整条线路供应电缆,最关键的因素是奥凯电缆公司老板背后有强大的保护伞,就是西安地铁公司工程一处处长张小斌、西安地铁公司前副总工程师(现调到北京京港地铁公司任职)、成都中铁城投机电处长李志龙……陕西奥凯电缆公司以降低电缆生产成本最低价中标,选用劣质材料生产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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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环节把关形同虚设。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责任,在线缆进场验收等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缺乏及时清出不合格材料的有效机制。个别干部职工收受钱物,与奥凯公司串通,违规默许其自行抽取样品、送检样品、领取检验报告,导致多个检验把关环节“失灵”,“问题电缆”在地铁工程建设中畅通无阻。

2019年3月29日,西安中院公开一审宣判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公司及王志伟等8名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行贿罪,行贿罪一案陕西奥凯电缆公司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罚金3050万元被告人王志伟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150万元……

【现行招标法】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技术特点,从以下方法中选择确定评标方法:

1.综合评估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即确定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人候选人的评标方法;但是投标价格为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异常低价的除外;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评标方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仅适用于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国家鼓励招标人将全生命周期成本纳入价格评审因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全生命周期内能源资源消耗最低、环境影响最小的投标。

措施:加强履约验收管理

▶第五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人在中标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招标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或者在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不再重新招标,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或者相邻标段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参照本法第五十一和五十二条规定进行公示、通知、公告,但有关中标候选人或者相邻标段中标人不接受选择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媒介及时公开包括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和解除、违约行为处理结果、竣工验收等在内的合同履行情况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建立合同履行情况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记入招标人和中标人信用记录。

▶青岛地铁层层转包事件引发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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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7日,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覃某(五年)、奚某(三年六个月)、杨某(三年三个月)、杨某(三年三个月)、莫某(三年)、凌某(二年七个月)犯故意杀人罪抗诉案进行终审宣判。